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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洛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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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盗贼致死 一审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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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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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盗贼致死 一审获刑十年
  本报讯 被人偷了东西,实在是一件恼人的事儿,然而为了丢失的财物殴打小偷,致其身亡,自己反落了个身陷囹圄的结局,实在得不偿失。日前,新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永军、陈双军、王东平有期徒刑10年。

  2006年9月15日凌晨,济源市的陈永军、陈双军兄弟在连霍高速公路南半幅新安县出入口加宽段检修车辆时,车内现金、手机等被盗。2006年9月17日,陈永军、陈双军带着姐夫王东平到新安县公安局报案后,驾驶大货车到9月15日被盗的地方守候盗贼。

  2006年9月18日3时许,潘思傲打开该大货车驾驶室门欲行窃,陈永军、王东平、陈双军认为潘思傲就是9月15日的窃贼,便持木棍追击,将潘思傲抓住。此时,潘思傲的同伙约5人前来救援,双方厮打起来。陈永军见其弟陈双军被人打倒,便用木棍重重地打在潘思傲头上,将潘打蹲在地上,潘的同伙见状逃走。后陈永军、王东平、陈双军又对潘思傲殴打并将其带回济源市。

  2006年9月21日,潘思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他系棍棒类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永军、王东平、陈双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也不属防卫过当。

  被告人陈永军在案发后向济源市公安机关报案,但未供述在潘思傲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三被告人又持木棍等殴打潘思傲头部的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的案发系受害人的不法行为引起,即受害人存在过错,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王春梅 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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