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韩先生问:我们公司共有4名股东,执行董事刘某占有30%股份,其他3名股东占有70%股份。刘某凭借掌握公司公章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未经股东会同意,私自以公司名义参与和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损害公司利益,其他3名股东该怎么办?
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宋武军解答:该现象在公司运作过程中经常出现,主要涉及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公司法》规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是代表公司所为。本案中,刘某以执行董事身份参与和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虽然对外是有效的,但由于其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一是召开临时股东会。因为韩先生等3名股东占有公司70%股份,属于合股控股股东,可在股东会议上行使控股表决权,要求刘某根据股东会决议的结果参与诉讼。必要时,可以罢免刘某的执行董事职务,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是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刘某虽是执行董事,但其行为并不真正反映公司意志,相反却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韩先生等3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可根据《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向刘某索赔。因为刘某实质上是利用其关联关系,在诉讼中作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