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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浮动只与“事故”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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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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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昨日正式出台
费率浮动只与“事故”挂钩
  据新华社电 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暂不与交通违法挂钩

  下浮幅度扩大,上浮幅度缩小

  与草案相比,《办法》有三大突出变化:

  ——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A1~A6)。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

  ——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

  ——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此外,与草案相一致的规定如: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不实行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次数多少,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等。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据悉,由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所以,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根据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双挂钩”。

  须向投保人告知

  事故记录和费率浮动明细

  目前,全国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办法》规定,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未建立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浮动。

  根据《办法》,7月1日起,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必须向其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明确告知被保险机动车上年度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记录、对应的浮动比率及应交保费等信息。对已经建立平台的地区,投保人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平台统一出具。

  《办法》出台当天,保监会亦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并严格按照方案和《办法》计算收取交强险保费。另外,还要求各保监局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严格按照统一的实务操作规程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

  昨日,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还明确表示,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率先开展“双挂钩”试点;保监会高度重视交强险基础费率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将尽快于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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