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我市一家企业安置了20名残疾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支付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工资550元,那么,该企业每年可以获得增值税退税70万元,如果企业盈利所得额足够,还可获得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总共13.2万元。平均下来,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能给企业带来4.16万元税收优惠。这是市地税局工作人员给记者做的一项税收分析。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按照规定,7月1日起,凡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主要享受两方面优惠政策:一是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享受限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是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与以往不同的是,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列入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在内的“非福利企业”。《通知》特别规定: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企业还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新政策还将适用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
据了解,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的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重申了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 郭万志 通讯员 李鸣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