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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版:百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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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拆入资金 不得用于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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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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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出台
金融机构拆入资金 不得用于炒股
  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

  《办法》扩大了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范围。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一范围涵盖了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而对于各界关注的拆入资金投向问题,央行有关部门人士表示,目前,所有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都需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将不能用于炒股等用途。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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