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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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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携乙肝病毒被辞退 您可申诉
——官员、专家谈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
  卫生部数据显示,我国现有1亿多名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些人在就业过程中往往受到歧视。继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后,来自这两个部的司局长和北京友谊医院的专家,13日在中央政府网围绕“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进行了在线访谈。

  乙肝病毒携带者享有平等就业权

  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5月1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之外,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其他人享有完全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保障部就业培训司副司长刘丹华强调。

  刘丹华指出,用人单位如因携带乙肝病毒拒绝录用或辞退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

  有网友提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出台后,一些地方一方面要求医院取消常规体检中的“两对半”检查,另一方面却规定在得到企业授权后可以进行检查。网友“携带者”问,企业有资格授权检查员工的“两对半”情况吗?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回答说,如果企业授权,就违反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精神。

  刘丹华强调,除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其他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在研究制定意见时,认为这一条是比较容易操作的抓手。如果不检查,保护了他们的隐私,也就为维护他们的权利提供了较好的环境。

  “我们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郝阳说,“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法律约束,但有时还被泄露。今后,在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保护方面,还会进一步制定相应的措施。”

  正常生活和工作不会传染乙肝

  针对网友提出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性的问题,北京友谊医院肝病中心主任、医学博士贾继东回答说,乙肝不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不通过呼吸道传播,它是通过血液和组织液,甚至某些体液的交换才传播的。

  贾继东说,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共用办公室、共用宿舍是不会传染的,国内外的乙肝防治指南都写得非常清楚。

  “从专业角度理解,很多歧视来源于恐惧,恐惧来源于偏见,偏见来源于误解。”贾继东说,“要从科学角度向公众、社会解释清楚这个问题,消除恐惧、消除偏见,从而减少歧视。”

  贾继东介绍说,乙肝病毒携带者大部分没有症状。除需要定期检查,绝大多数不需要服药。从社会公德的角度,要注意自己的皮肤黏膜,如果有了创伤要很好地护理,不可和别人共用剃须刀、牙刷。

  迈出一步的维权之路非常漫长

  刘丹华说,我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已经迈出了一步。意见的下发,说明政府非常重视,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的态度坚决。当然,也应该看到,维权之路还是非常漫长的,需要共同努力,共同完善这些措施,实现目标。

  刘丹华坦承,当前这项工作还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所以现在不能设立行政处罚。但有个好消息,就业促进法正在修改中,草案在征求意见,其中对就业歧视方面的反映强烈,现已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一章,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如果就业促进法包括这个内容,今年能够获得通过的话,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就有法律依据了。 (据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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