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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不诉” 不利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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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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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不诉” 不利司法公正
  一己之见

  “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做法,其实并没有降低执法标准,只是执法思想和认识上的转变。”7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针对社会上对该院推出的“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规定的质疑,作出了回应。(见7月17日《法制日报》报道)

  对此,笔者和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看法不谋而合:“如果检察机关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会令公安机关工作陷入尴尬境地;对部分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会降低执法标准,从而导致轻微刑事犯罪反弹。”所以,对检察长李自民对此的回应,笔者不敢苟同。

  事实上,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不捕不诉”只是转变了执法部门的执法思想和认识,并不能因此杜绝和减少轻微刑事犯罪,犯罪者也不会因为“不捕不诉”而自动消失犯罪动机,甚至会因为“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加剧二次犯罪几率。

  应该说,只要有犯罪事实,不论轻微与否都应该按罪刑罚。毕竟,刑罚过程可以加深犯罪者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同时可以更长久地加深警示记忆。但“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仅仅是以“加强管理与法制教育”等“说教式”建议,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吗?能够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吗?何况,又是在“使其今后人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呢?恐怕这样的“法制教育”,传到犯罪者的耳中早就不具有教育意义了吧?

  再说了,对“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对受害者岂不是不公?虽然有些罪犯认罪态度好,与受害者达成谅解共识,就能因而否定犯罪事实吗?何况公安部门已经拘押在案?日后,公安部门再遇此类案件是否先要判断是否属“轻微刑事案件”?那么,这样以来,对受害方是不是一种不公?今后再遇轻微刑事伤害,受害者是报案还是私下达成谅解共识?所以,对“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根本上是在包容犯罪,无视受害者正当权益。对受害者而言,不公平。毕竟,对一方的宽容,是对另一方的伤害。         (程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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