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 赵先生以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其返还京石高速公路道路通行费5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已立案受理。
赵先生诉称:7月9日,他到京西办事,途经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京石高速公路,在杜家坎出口出站,交了5元的道路通行费,同时得到一张印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发票。
后来赵先生了解到,作为收费还贷的公路,京石高速公路已经通过收取通行费还清了贷款,并且有数亿元盈余。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他认为京石高速不该再收取车辆通行费。
此外,他还了解到,“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法人单位已经在今年4月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赵先生认为被告给他开具的发票属于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因此被告不应收取他5元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