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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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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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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门狗咬伤串门女童
法院调解:狗的两任主人与女童监护人共同担责
  本报讯(记者 邓德洪 通讯员 王春梅)一只串门的沙皮狗咬伤了一个串门的8岁女童的面部,致其10级伤残,谁该对女童的不幸负责?近日,经新安县人民法院法官调解,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狗的原主人和现主人及女童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新安县铁门镇的王某与侯某是好朋友,两家相距不远。今年初,王某欲外出经商,将自己家喂养的一只沙皮狗送给侯某喂养。侯某喂养一段时间后,王某从外地返家,侯某将狗送还王家。但由于此狗从未拴养和圈养,两家相距又不远,这只狗就常在两任主人家来往。

  今年2月9日下午,与侯家相邻的8岁女童郭某到侯家玩耍,被这只刚好在侯家串门的沙皮狗咬伤面部。侯某当即将郭某送到医院救治,并付医药费及现金1000余元(其中包括王某给付的现金200元)。郭某的损伤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后期治疗费需3000余元,但侯、王二人之后再未支付分文。郭某的家长一气之下,将狗的两任主人侯某与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治疗、精神损失等费用2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辩称:伤人之狗原系我家所有,但案发前已送给侯某喂养,且此次伤人地点是在侯家,故此案与我无关。被告侯某则辩称:郭某在我家被狗咬伤属实,但我已赔付了部分治疗费和现金,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狗的主人,管理不善,狗跑到侯家伤人;侯某没有尽到管理责任;郭某的家长监护不力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二被告除已支付给郭某的治疗费及现金外,于今年7月底之前再一次性共同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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