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顶层能否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问:小区楼房的顶层,业主能否自由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畅治平、鲁辉律师答:你公司所咨询的问题涉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该条款规定,业主不仅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且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房屋顶层作为建筑物内的部分工程,与整个建筑物连为一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只要生活居住必需,业主都可以行使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只要不损害其他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可以在房屋顶层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这也恰恰顺应了《物权法》“物尽其用”、“保护物权”的立法精神。但业主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楼顶的防水等相关设施。
“黑白”合同哪个有效
西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问:我公司和某建筑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经过招标备案的施工合同,后来经双方协商在补充合同中对合同的价款进行了变更。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不承认补充合同的价款约定, 要求按照招标备案的原合同结算价款,请问,施工单问的要求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
张彦立、贾洪刚律师答:这是我们通常所称的“黑白合同”问题,“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标备案的合同,“黑合同”是指在招标备案合同之外双方签订的违背招标备案合同根本意志的补充合同。
2005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在实质内容上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另外,我国的《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燃气初装费该不该交
涧西区马先生问:现在,法律法规方面有没有关于燃气初装费的约定?初装费该不该交,怎么交,交多少,有什么原则或法律依据吗?
左鑫律师答:目前,燃气初装费尚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郑州从今年10月1日起燃气初装费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我市目前仍采用开发商为提高商品房品位与燃气公司合作的一种模式,也就是说开发商与燃气公司是合同关系,开发商和购房消费者是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在购房合同中对此项费用进行约定,就应按合同履行。如果购房合同没有约定,说明已将此费用均摊于商品房价款之内。
开发商私改规划怎么办
涧西区王先生问:我买的期房,最近发现开发商为盖底商,把门洞出口私自更改了,也没有通知我们。请问私改门洞出口对我们有哪些不利?他们随便改规划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邵志强律师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本案中,开发商把底层作为商铺,需要经过土地和规划部门的批准,更改门洞出口是对设计的变更,也需要经过批准。根据相关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变更都要通知购房消费者。只有发生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才有义务通知购房者,而且只限于通知受到侵害的购房者。如果因规划、设计变更,致使所购房屋发生上述情况,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以上回答内容由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依据法律条文及公开资料进行分析与解答,仅供参考。您可拨打楼市热线13403793354咨询,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lsrx888@163.com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