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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新建建筑物须“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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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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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新建建筑物须“限高”
国务院法制办就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
  综合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6日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有关事项下发通知: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8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或者电子邮件方式(mctl@chinalaw.gov.cn)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8月1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8月8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可以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查询。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历史文化名城新建建筑物须“限高”

  征求意见稿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内的新建建筑物必须严格限制高度。

  征求意见稿在“保护措施”一章中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体量、色彩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保持传统的街道肌理和空间尺度。

  “整体保护”的原则在征求意见稿中得以确认:“保持传统的街道肌理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进行影视摄制须先报批

  针对一些因在历史文化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文艺活动而导致景区建筑、环境等受损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或者大型游乐等活动,必须先向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报批。

  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将被严惩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征求意见稿同时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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