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试点城市达8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了城镇居民医保进度的时间表。今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个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2010年在全国推广,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工作会议上透露,首批医保试点城市已经确定为79个,将在9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并正式启动。
中央财政将补贴中西部
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范围包括: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试点缴费原则为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意见》明确了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将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对于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从今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对于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再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杨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