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首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
这是我市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后的又一项重要医疗保险制度。随着这项制度的实施,洛阳将率先在我省实现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据介绍,我市2001年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已覆盖70万企业职工;同时,我市还建立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近60万职工参保;从2003年开始,我市启动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已有428万农民参加“新农合”;2006年7月,我市又实施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补充保险制度,全市近30万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医疗救助。没有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只剩下城镇非从业居民,他们看病就医的费用全部由自己负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比较普遍。
低水平起步和以家庭为主自愿参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纳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
本次试点工作的原则:国家确定基本原则,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确定;坚持低水平起步、群众自愿和统筹协调。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是,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选择2个到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2010年在全国推广,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明确参保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居民,主要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职工家属、城镇非从业居民、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另外,还包括各类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参保居民享受政府补助
由于此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全面推开,洛阳又在全省率先实现了“新农合”的全面覆盖,按照国务院试点工作的部署,随着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我市将率先在全省实现全民医保。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保居民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困难家庭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 (陈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