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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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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该《条例》规定——
农历小年至正月十六,市区可放鞭炮
  ■记者 陈小伟 实习生 刘美玲 通讯员 王川一

  昨日闭幕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随后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限售、限放时间确定

  《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六,其他时间一律禁止零售。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特殊场所仍禁放

  《条例》规定,一些特殊区域仍然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这些区域为: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有关单位应在禁放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市民注意。

  这些鞭炮市区禁放

  《条例》规定,在我市市区禁止销售、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

  住宅楼内禁放鞭炮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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