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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买到假劣药 药监部门先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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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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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群众买到假劣药 药监部门先退款
  据新华社南昌7月29日电 江西省日前决定在全省实行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药监部门“先行退付”制度,即消费者买到假药,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先退药款,以广泛调动消费者参与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

  江西省日前出台的《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的试行办法》规定,消费者个人在全省范围内的具有合法资质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购买到8类假劣药品,均可在30天之内携带所购药品的实物、票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向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经查实后,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消费者先行退付购药款。

  这8类假劣药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假劣药品;已注销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假冒其他厂家的名称或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伪造生产厂家或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无生产批号、无有效期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明显霉烂变质不能使用的药品;已由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测鉴定为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的假劣药品。

  江西省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应设立“先行退付”明细科目,对先行退付药款进行规范管理,退付的药款由各单位垫付。凡办理了先行退付的药品,药监部门必须及时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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