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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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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棚承包人说“赔不起” 物业方称“没责任”
小区车辆丢失,谁之过?

  见习记者 陈曦

    29日凌晨,一伙小偷翻墙毁锁后,盗走了西工区盐业路某小区车棚内的3辆电动车。

  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以“车棚已经承包出去,且签有协议”为理由,表示赔偿车辆的责任完全在看车人;看车人表示委屈:小区车棚附近设有3个摄像头,窃贼翻墙毁锁的镜头在门卫室的监视器上都有显示,可当时保安在哪里?难道物业公司没有一点责任?

  双方原有协议

  今年57岁的张先生住在西工区盐业路某小区,下岗多年。两个月前,小区物业公司找到他,希望他能负责看管小区后门旁的一处车子棚。当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张先生与车主间的看管责任由双方自行约定,物业公司不参与;如车辆丢失,由看车人与车主按约定解决。

  “车棚旁的后门长期锁着,又紧邻围墙,加之车棚附近设有3个摄像头和红外线报警器,我觉得就是自己再疏忽,最多丢个一辆车,所以接下了这个活。”张先生说。

  承包方称“赔不起”

  7月29日凌晨4时35分左右,睡在车棚旁小屋内的张先生听到小区后门有响声。他起身一看,只见两个人骑车驶出后门。张先生大惊:锁着的门怎么开了?

  张先生出门后看到:后门和车棚上的大锁均被剪断扔在地下,车棚附近也扔着3把剪断的车锁,车棚内3辆电动车不见了。

  清晨,张先生赶忙到小区门卫室察看录像,发现首先是一个男青年翻墙进入了小区,接着监视器上就出现两人拿着液压钳伸向后门大锁的镜头……整个偷窃过程仅有10分钟。

  3辆丢失的电动车共值6000余元,车主们找张先生索赔。张先生却说,他无力赔偿。按小区物业制定的收费标准,两个月他看车的收入仅为560元。“我没工作,怎么赔?再说,物业就没有过错?哪怕他们赔偿很少一部分呢。”张先生告诉我们。

  物业方称自己没有责任

  虽经小区治安室协调,但物业方仍表示,有协议在前,自己没有责任。昨日,我们见到了小区保安队的陈队长,他表示:虽然监视器屏幕上显示了有人进入,但当时值班保安正在上厕所;同时,监视器和红外线报警器也早有损坏:前者看不清,后者不会响。

  律师观点:双方都有责任

  就此,记者咨询了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李忠良律师,他分析说:“如果张先生与物业双方签订的是雇佣协议,那么丢失车辆的责任应在物业公司,失主可与之协商赔偿事宜;但现在双方签订的是承包协议,承包人张先生便有了赔偿责任。但就我看来,小区物业方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导致数人在监视器的监控下翻墙剪锁未被发现,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今双方应积极协商,共同负责赔偿失主。”

  对于张先生表示自己无力赔偿的问题,李忠良表示:不管物业公司和看车人的协议如何签订,丢车的业主都可以首先找到物业方索赔。如今,失主可以向双方索赔,必要时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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