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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高温权益”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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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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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劳动者“高温权益”不容侵犯
  新华社上海7月31日电(记者 高路) 时值炎夏,国内许多地方热浪滚滚。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发出提醒,劳动者在高温季节的三大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侵犯。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情况表明,近日酷暑难熬,又恰逢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进入生产高峰,有的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呵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反而以种种理由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保障专家指出,根据法律及政策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三大“高温权益”:

  一是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国家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目前,在各地出台的细化文件中,建议调整工时的标准以“超过35摄氏度”居多。

  二是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职业病目录》中,中暑被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三是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专家指出,其中的高温津贴,即高温季节补贴和高温岗位津贴,应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据此,凡上述权益遭到侵犯的劳动者,有权诉诸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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