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嵩县大章乡的张某、李某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日前均被嵩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6年5月,张某、李某在本乡一山沟内开采金矿石并进行氰化提炼。同月4日晚,当地3名村民到二人的淋金池干活,晚上被张某安排住在放有李某非法购买的氰化钠的矿洞内,造成一人中毒死亡,二人中毒受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矿主张某、李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75000元,支付了受伤人员的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张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二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陈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