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昆明8月8日电 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胡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多次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的巨额钱物,共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798万元的住房一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胡星为逃避我国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胡星潜逃至国外后经规劝自愿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在讯问中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归案后退清全部赃款赃物,法院认定胡星为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并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曾任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其自首情节被法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