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何先生问:李某、郑某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均签订有“严守各项商业秘密,在离开公司一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冲突的技术工作”的合同条款。今年年初,二人离开我公司到本市另一家与我公司经营范围基本一致的公司工作。请问对于他们二人的违约行为,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律师答复:本案涉及“竞业禁止”问题。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在离开该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对于防止和制约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相关规定。故贵公司可以要求二人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一年内“竞业禁止”的义务。
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竞业禁止”义务的承担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了劳动者对择业权利的行使,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贵公司与李某、郑某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给予合理的补偿,故要求二人赔偿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另外,如李某、郑某利用原任职期间掌握的业务渠道、技术信息等为新公司开展业务,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则侵犯了贵公司的商业秘密。贵公司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