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餐饮企业“明示就可收费”吗
最近,我国首部针对餐饮企业制定的推荐性规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由国家商务部批准公告,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对餐饮企业应具备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规章制度、卫生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适用于各类餐饮企业。
然而,该《规范》中的一项规定,因涉及消费者关心的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问题,连日来引起了很大争议。
这项规定很简单:“(餐饮企业)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针对这一规定,各地媒体和消费者提出了种种质疑:“该规定是否‘默许’了餐饮企业今后可以巧立名目,哪怕是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长期有争议的收费项目?是不是只要店方‘明示’,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向消费者乱收费?这样会不会给餐饮企业增加乱收费的借口?其公平性、合法性何在?如果消费者依然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还可以通过投诉或起诉来维权?”
现状:乱收费项目常遭投诉
昨日,记者走访洛阳部分餐饮企业了解到,目前,一些大型酒店设置了从200元到3000元不等的最低消费,而一些小型火锅店同样有“每位最低消费10元”的规定;有的大型酒店、咖啡厅规定了100元的包间费,如果一个包间的消费额不到100元,则在消费者实际消费额之外,按人头收取每人10元;各种规格的餐馆已陆续“对消毒餐具收费1元”。
另据了解,开瓶费过去在我市餐饮企业中较盛行,由于争议过大及市场竞争等因素,近年来在餐饮市场销声匿迹了,但也有一些餐馆将其暗含在其他收费项目中,与消费者玩起了瞒天过海的把戏。
据市消费者协会不完全统计,仅今年上半年,市消协就接到了30多起因包间费、最低消费等引起的投诉。就在前不久,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餐具消毒费引起的“1元钱官司”,判决餐饮企业退还消费者的“餐具消毒费”。
那么,这些常遭消费者诟病的收费项目,在“明示”之后是否就穿上了合法的外衣呢?在接受采访时,许多餐饮企业负责人对此都不愿给予正面回答。
分析:明示收费的项目不一定合法
“该《规范》只是一个行业标准,只能对餐饮企业有约束力,而不能约束消费者,更不能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的杜鹏律师认为,该《规范》不是法律规范性文件,其规定不带强制性,而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餐具消毒费等在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并不代表该收费就一定合法。
杜鹏分析说,“明示收费”只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明示就可收费”仍然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利。与此同时,“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
例如餐具消毒费,即使进行了“明示”,也同样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餐饮企业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故餐馆向消费者加收餐具消毒费的做法,是一种转移义务的侵权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建议:既要“明示”,又要口头提醒
对于这一引起广泛争议的规定,市消协和市工商局法制科有关人士均表示,相对于从前那些或明目张胆或暗渡陈仓的乱收费,“明示收费”在餐饮行业无疑是一种进步。然而,这绝不能成为餐饮企业今后乱收费的借口。该《规范》将来施行后,如果消费者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依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
有关人士同时建议,在将来明示收费项目时,餐饮企业不仅应该将其内容和标准在显著位置标出,还应该在顾客消费前再次予以口头提醒,以便让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得到餐饮企业的口头提醒后,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如果消费者在消费前没有看到相关提示,也没有得到店方的口头提醒,事后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且保留投诉或起诉的权利。
预测:洛阳餐饮企业不会群起而上
采访过程中,许多消费者不约而同地表示担心:餐饮企业“明示就可收费”的规定将来施行后,在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收费项目上,洛阳的餐饮企业会不会以一种“明示”的姿态群起而上、大做文章?
对此,市餐饮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赵少通乐观地表示“不会”。他说,目前洛阳的餐饮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消费者选择的空间非常大,完全可以做到“用脚投票”。所以,对于那些争议较大的收费项目,虽然国家行业标准在整体规范的同时也一举放开了,但相信各个餐饮企业到时都必然会考虑到自身形象和长远利益,最终“择其善者而从之”。
赵少通还表示,近几年,我国餐饮业发展迅速,但又普遍存在着行业标准缺失、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亟待规范。本次出台的《规范》正是餐饮行业标准体系中的基础性标准,相信它会有利于规范和指导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餐饮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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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开瓶费不作明示 餐馆输官司
因为没在显著位置告知消费者要加收开瓶费,2006年12月,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收取100元开瓶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决其返还100元。同月,该酒楼提起上诉。之后,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市消协联合发布声明: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违犯了相关法律法规。2007年6月26日,北京市中院二审认定“湘水之珠”不能证明事先曾经对收取开瓶费进行了明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