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A03版:洛阳综合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一律师状告市交警四大队
2008年考研 注意这些变化
两大尴尬困扰打工学生
药品广告
公告
招聘 启事
日报社广告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07 年 8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晚报》评价网上调查>>>
将车停在“不是规定停放点,也不是禁停点”的某单位门口被罚款
一律师状告市交警四大队
  本报讯 (记者 刘成武) 昨日从涧西区人民法院获悉:本部设在洛阳的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状告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乱罚款一案,已由涧西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已向被告交警四大队寄出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举证通知等法律文书,案件初步定于本月底开庭。

  两个原告王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张水山诉称,7月16日上午,张水山驾驶该所豫C32958轿车到老城区人民法院办案,该法院不让外来车辆进入院内,而法院大门附近又没有交警划定的停车位,他就像往常一样把车停在法院大门外。

  张水山说,他停车的地方位于法院自动伸缩门外侧的空地上,此空地与人行道相邻,但不是人行道,更不是慢车道和快车道。由于伸缩门使用一半左右就满足了通行需要,因此这里没有法院设置的禁停标志,法院门卫也没有干预他停车。

  当日9时许,张水山从法院出来,发现汽车上夹着一张交警四大队的交通违法通知单。他拨打通知单上的电话进行申辩,接电话的一个男同志不听,挂断了电话。他再次打电话过去,对方让他到新街交通岗接受处理,交200元罚款。后来,张水山到交警四大队领取了针对他的410304-04055039号处罚决定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了50元罚款。

  原告说,法律对老百姓的要求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执法交警的要求则是“法无授权不得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原告诉称,老城区人民法院门口既不是规定的停车地点,也不是禁止停车的地点,所以这地方只要其所有者和合法管理者不干涉,司机就可以停车,原告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交警队的行为显属滥用职权、乱罚款,请求法院依法撤销410304-04055039号处罚决定书,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维护原告的停车权利。

  记者了解到,原告曾按照处罚决定书上的说明,到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没有被立案。他随后直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市中院裁定受理此案,并指定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另外,原告将此案定性为公益诉讼,希望通过此诉讼引起公众对有关问题的关注和讨论,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停车管理制度。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