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低保标准将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保障对象有进有出 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通知指出,我国对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通知明确,我国将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通知指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情况要进行民主公示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进行民主公示。
通知指出,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此外,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优待抚恤金等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
通知指出,在核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通知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据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