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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人认为“解雇”有点生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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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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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口香糖,该不该敲掉她的饭碗?》一文引起各方热议
九成人认为“解雇”有点生硬
见习记者 杨文静 实习生 吴 旻
  昨日,本报刊发的《一包口香糖,该不该敲掉她的饭碗?》一文引发读者热议,针对保洁员刘海霞(化名)被公司罚款后解雇,大家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

  反对者:应以教育为主,断然解雇太生硬

  洛龙区的雷先生说:“偷一包口香糖只是个小错误,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教育,使其改正,而不是把她推向社会。毕竟保洁员有改正的愿望,不该罚款后又把她开除。”

  涧西区彭先生也持这种观点,他说:“事有大小之分,法院对犯人判决还分轻重呢,不能将刘海霞一棒子打死,应该给她改过的机会。”

  以上观点在读者的来电中占的比例非常大。

  对于公司扣发工资一事,西工区王先生说:“不想用这样的员工,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工资是刘海霞的劳动所得,不应该将其充当罚款。”

  从记者接到的热线电话来看,90%的读者认为对待刘海霞应以教育为主,开除的处罚有些过重,扣发工资的做法更是欠妥。

  赞成者:刘海霞的行为应该遭解雇

  西工区的张先生说,刘海霞随手拿了超市的一包口香糖看起来是一件小事,但它对保洁公司的声誉可能造成重大损害,该保洁公司的信誉度可能由于刘的行为而大幅下降,试想,如果该保洁公司的业务量因此大减,难道刘海霞不该被开除吗?

  老城区李女士说:“保洁员在超市每天接触商品,既然有了偷东西的毛病,就让人不得不防着,谁愿操这个心?保洁公司的行为可以理解。”

  西工区王女士说:“刘海霞的行为说明,她对自己的这份工作不够珍惜,不然她不会做出这种事来。既然她自己不珍惜,保洁公司的决定也就不奇怪了。”

  专家观点:要规范处理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李忠良律师说:“如果公司有员工盗窃就得开除的规定,那么,该公司可以开除刘海霞;如果没有,这样的做法就不合适了。而罚款也得分情况,如果公司有明确公开的规章制度,规定数额不大的盗窃可以做内部处罚,那么处以少量的处罚是可以的;如果没有做规定,公司则不能随意罚款。”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侯丽娜律师认为:“工资是劳动者应得的报酬,不能仅因一包口香糖,就对员工进行罚款,扣罚几百元的工资。我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本案来讲,员工偷一包口香糖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没有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保洁公司可以根据内部规定的劳动纪律予以批评教育或将其调到其他岗位工作,作出解雇员工的决定,显然是违背劳动法的。”

  我市青年社会学者安锋说:“一家公司应该有相应的员工管理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并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不应随意开除一个员工。刘海霞出现这样的错误,不光她自己有责任,商家也有相应的社会责任。商家不应该把员工推向社会,解雇了之,而应对员工进行教育,给她转变的机会。

  记者还从市劳动部门了解到,职工若违反劳动纪律,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对其进行处分和一次性处罚,具体数额由单位自行决定,但罚款最多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上述做法必须以用人单位已经公开的内部规章制度为准,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处理决定需要征求工会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

  保洁公司:罚款已退,为刘海霞换岗

  昨日中午,刘海霞供职的保洁公司洛阳区代表魏女士表示,刘海霞的保洁主管做法确实不当,公司已经将罚款退还给刘海霞,并打算把她调到其他部门工作。

  魏女士说:“按照常理,在我们这一行出现这样的错误,一般都会辞退,但考虑到刘海霞家庭贫困等具体情况,而且只拿了一包口香糖,我们决定对她进行批评教育,希望她能够吸取教训成为一个好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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