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8月15日电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原副庭长刘春意,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挪用公款,并受贿57万元,日前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5万元。
2003年1月至2006年3月,刘春意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同时兼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郑州合作银行(现郑州市商业银行)专案组负责人。
经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河南拍卖有限公司经理张某,通过刘春意将150万元拍卖款从法院账户转至拍卖公司账户。其后,张某分两次给刘春意送现金2万元和手提电脑一台。2004年上半年,江苏省无锡市一公司董事冷某为获取专案组拍卖信息,送给刘春意6万元现金。2004年下半年,在执行沙隆达制药厂担保郑州炼油厂在商业银行贷款一案时,刘春意分两次从郑州炼油厂总经理王某处索取现金10万元。2004年,刘春意在办理郑州百瑞信托申请执行登封铝业公司一案时,收受登封铝业公司副总经理苏某送给他的10万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