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区姜女士问:我家的“××”牌电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电事故将我击伤,我欲起诉厂家要求赔偿,但据了解,该厂家已濒临倒闭,我能否将电热水器上标注的“××”牌商标所有人一起列为被告?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律师答复:姜女士可以将“××”牌商标所有人列为被告。
本案中,商标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商标所有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进行生产后,其自身在产品中的法律地位应如何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供识别的其他标志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故姜女士将“××”牌商标所有人与“××”牌电热水器的生产厂家作为“产品制造者”列为共同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明智之举。
另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的销售者通常是受害人所在地的经销商,故姜女士也可以选择向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