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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意外致雇主受伤惹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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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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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保姆意外致雇主受伤惹纷争
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张广南
  如今,对很多家庭来说,雇个保姆(家政服务员)帮忙烧饭洗衣、打扫卫生、照顾老人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保姆对有些家庭的日常生活来说已成为不可或缺的成员。

  然而,一家人过日子都还有磕碰呢,更何况作为“外人”的保姆?因为相当一部分保姆与雇主或公司在服务范围和标准等方面界定不明,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很容易产生纷争。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保姆致雇主意外受伤的纠纷案。

  两度“合作”

  说起来,今年53岁的孙巧枝与雇主赵彩霞相识已有4年了。

  今年72岁的赵彩霞家住涧西区,她因病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照顾;孙巧枝已经失业,想当保姆来挣钱补贴家用。经熟人介绍,孙、赵两人面谈后都很满意。2003年7月,孙巧枝就到赵彩霞家当起了保姆,负责照顾赵彩霞的生活起居。

  在赵彩霞家干了两年后,2005年7月,孙巧枝因故不干了。随后一段时间,两人没有联系。

  去年6月,孙巧枝突然接到赵彩霞的电话,以月薪500元的待遇请孙巧枝继续护理。原来,赵彩霞要到上海接受治疗,急需护工照顾。推辞不过,孙巧枝只好答应了。

  发生意外

  在上海期间,孙巧枝和赵彩霞的女儿一起悉心照料赵彩霞。赵彩霞吃饭、穿衣乃至大小便,她都服侍得妥妥帖帖。然而,在去年11月18日赵彩霞出院返回洛阳的时候,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当日下午4时前后,赵彩霞的女儿提着行李,孙巧枝推着坐在轮椅上的赵彩霞到了上海火车站,准备乘当天的1658次列车回洛阳。在检票口附近,轮椅突然翻倒,赵彩霞抱着行李一下子摔到地上。

  孙巧枝连忙把赵彩霞扶了起来,却少不了挨顿埋怨。上了火车,赵彩霞觉得左腿越来越疼,并渐渐肿了起来。好不容易坚持到洛阳,赵彩霞的女儿马上联系救护车将母亲送往医院。经检查,老人的左膝骨折了!

  究其原因,正是她在上海火车站摔倒所致。

  签订协议

  满怀愧疚之情,孙巧枝继续在洛阳的医院没日没夜地护理赵彩霞。然而,她也知道,赵彩霞摔伤的事儿总要有个说法。

  去年11月24日,在病房里,赵彩霞和女儿拿出了一份《事故处理协议》。该协议称:孙巧枝是赵彩霞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聘请的护工(保姆)。2006年9月17日陪护赵彩霞前往上海治病,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一切生活起居、人身安全应由孙巧枝负责。

  在上海火车站进站时,由于孙巧枝责任心不强,不看路,没有按照交通规则走安全通道,而是直接把轮椅推向下台阶的马路上,导致轮椅倒地,赵彩霞摔伤。

  协议“约定”了6条:孙巧枝要在医院照顾赵彩霞直到她骨折伤好出院;赵彩霞住院期间的自费药不能报销的,由孙巧枝支付;扣除孙巧枝在上海一个月的护理费500元;如果孙巧枝不细心护理赵彩霞,赵彩霞可另请护工,请护工所需费用由孙巧枝负担;一次性支付赵彩霞精神损失和营养补助1000元;如果孙巧枝不认真执行协议,赵彩霞保留起诉孙巧枝的权利。

  孙巧枝无奈在协议上签了字。

  诉至法院

  然而,孙巧枝很快就反悔了。

  她说,赵彩霞之所以会摔倒,是因为她心疼女儿,将女儿所带的行李放在膝盖上,致身体失衡摔倒,并不是自己的错。自己是个保姆,不应也没有能力对雇主的人身安全负责。

  孙巧枝说,赵彩霞摔倒时,她的女儿也在场。作为扶养人,赵彩霞的女儿更应该照顾自己的母亲。

  对于这份协议,孙巧枝说,她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签的。“因为对方告诉我如果不签字,他们就报案,让我坐牢。”她认为这份协议不合理,不能算数,所以拒绝履行协议内容。

  协议签署两天后,孙巧枝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赵彩霞一家对孙巧枝的做法非常气愤:不负责任把雇主摔伤了,还不认账!赵彩霞遂将孙巧枝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孙巧枝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8150余元。

  孙巧枝则要求终止自己签名的《事故处理协议》。

  调解成功

  到底是赵彩霞自己摔倒还是孙巧枝不慎所致?这份协议到底是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对本案又会起到怎样的作用?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侯丽娜律师认为,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当事人双方可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因此而作出的决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则可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孙巧枝如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要求撤销,就要看该协议是否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若存在,可能导致该协议被撤销、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若不存在上述情形,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此案在庭审时,孙巧枝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法院最终根据协议内容,认定赵彩霞摔伤为孙巧枝所致。

  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新的协议:孙巧枝赔偿赵彩霞33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纷争主要是因为双方在劳动关系形成时缺乏明确的劳动合同。

  保姆和雇主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关键的就是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具体、明确,可以涉及工作时间、服务内容、最低工资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这样一来,不仅发生纠纷的几率会大大减少,而且在发生纠纷时也有据可依。

  如果家政公司招募保姆,进行培训并收取管理费,给保姆介绍工作,那么保姆应该选择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如果保姆是通过简单介绍,和雇主有长期的雇佣关系,保姆应该选择与雇主签订合同。保姆跟哪一方签订合同可以酌情考虑,但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保障双方利益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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