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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记者8月20日从淮南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该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完毕,其中综合多方面意见,取消了“饲养犬类须经公安机关批准”这一行政许可,仅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角度明确饲养人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