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成武)
正当很多人希望看到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论出个错对的时候,状告市交警四大队乱罚款的律师却提出撤诉。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昨日证实:经过研究,法院决定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原告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张水山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中写道:法院立案后,原被告双方针对停车管理制度进行了探讨,被告非常尊重原告意见,承诺完善老城区范围内的停车管理制度,并建议市公安局完善全市的停车管理制度,原告认为诉讼目的已达到。
记者注意到,原告在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主要是撤销交警四大队对针对其“违法停车”的处罚决定,但并没有在撤诉理由中提及。据了解,交警四大队已经将诉讼费和以前因“违法停车”的罚款一并交给(退还)律师张水山。截至发稿时,记者还没有得到交警四大队撤销处罚决定的消息以及“完善停车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代理人进一步解释说,原告的决定属于两种撤诉理由的结合,即在交警四大队向原告道歉,并承诺完善停车管理制度,在适当时候撤销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才撤诉的。
此案原告在法院没有开庭调查、认定、判决的情况下提出撤诉,意味着交警是否乱罚款并没有定论。尽管退还了罚款,但被告交警四大队表示:原告提出撤诉,案件到此就完了。如果官司打到底,我们不一定败诉。
8月14日,本报以《将车停在“不是规定停放点,也不是禁停点”的某单位门口被罚款
律师状告市交警四大队》为题,报道了此案发生的经过。之后,很多关注此事的读者致电本报打听开庭日期,表示到时会到庭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