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该借款合同中的车辆抵押行为无效,其借款10万元及利息由借款人张某偿还。
被告张某与他人共同出资经营一摩托车配件商店,因经营中周转资金困难,张某想用其合资经营的摩配商店作抵押从银行借款,遭到银行方面的拒绝。张某后来在借用朋友李某的帕萨特轿车时,将其行车证窃出,让其商店一员工冒充车主李某,在银行办理了10万元抵押借款合同。
该借款到期后,张某没有偿还,银行便一纸诉状将帕萨特轿车行车车主李某诉至法院,李某收到诉状后方知受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借用朋友李某车辆使用时,未经车主同意,指派下属员工冒充车主与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因该抵押行为并非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其抵押行为无效;另银行在抵押合同签订中未尽严格审查责任,亦有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其借款本息由张某偿还。
(倪天州 吉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