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某开发公司问:请问交房之前,作为建设单位是否应该交纳小区内的物业服务费?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鲁辉律师答:你公司所咨询的问题涉及物业服务费交纳义务人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根据该条规定,实践中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主体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1.物业已经卖出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2.若业主将物业交于他人使用时,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对物业服务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应由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使用人对业主承担责任;3.当物业尚未出售或虽已出售,但是尚未交付给业主时,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所以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