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9月2日电 (记者 朱立毅) 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遭遇车祸身亡,事发地的民政局代表受害人亲属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及其所在公司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1万余元,款项由原告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2006年11月,杭州一家公司的员工严某因公驾驶公司客车外出,在行驶至杭州滨江区时将一名男子撞倒,该男子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主要过错责任,受害男子负次要过错责任。今年6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因受害男子从被撞至身亡一直昏迷不醒,身上无任何身份证明材料,因此无法查明其身份。今年8月,滨江区民政局将严某及其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
区民政局在此案中是否具备原告资格成为争议焦点。滨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无名男子已经死亡,身份不明,因此其亲属无从得知此事,也无法向被告主张权利。为了保护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在滨江区尚未设立独立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代被害人亲属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最后,滨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扣除严某已支付的近19万元医疗费,其公司还应支付22万余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