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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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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盗手机 被判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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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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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盗手机 被判拘役四个月
  本报讯 日前,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4月2日上午,被告人郭某先后在7路和41路公交车上盗走1部小灵通和1部摩托罗拉手机。经评估,手机、小灵通合计价值为1700元。

  法院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郭某系聋哑人,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张智峰 谭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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