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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上午,被告人郭某先后在7路和41路公交车上盗走1部小灵通和1部摩托罗拉手机。经评估,手机、小灵通合计价值为1700元。
法院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郭某系聋哑人,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张智峰 谭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