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区吴女士问:我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在河南省内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进行生产。现我市另一公司假冒该商标生产与我公司同类产品,我公司是否有权单独起诉侵权人?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律师答复:贵公司可以在上海某公司即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被许可人按照约定缴纳使用费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可将其分为独占、排他和普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再使用;排他使用许可是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可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从本案的情况看,贵公司签订的是排他使用许可合同,故依法应在上海某公司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单独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