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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 个人居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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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1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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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房谭
公共利益与 个人居住保障
  10月1日,对于公民个人产权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物权法》将开始实施。对此,人们翘首以待。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里涉及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暂且不谈,仅就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单位、个人的房屋而言,征收和拆迁有两个前提,即第一,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原则;第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但是,相关法律此前是缺失的,适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是法律。于是,今年8月30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及时补充了《物权法》实施后的法律空缺,为征收和拆迁提供了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强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角度看,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当然也符合被征收人的长远利益,我们必须具备“大局观”,否则,城市建设和发展将陷于停滞。同时,被征收人最高的个人利益——居住条件,也将依法给予保障。“居住条件”当然包括地段、面积、户型、朝向、采光、楼层等因素。

  这部管理法修正案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以顺利实施。在此框架下,我们的城市改造、建设和发展也一定会顺利进行。

  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拆迁补偿还会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公共利益”的含义尚待明确。当然,这是后话。        (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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