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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停车车受损 停车场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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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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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停车车受损 停车场难辞其咎
  本报讯 (记者 杨文静) 将汽车停在商场外的停车场,并交了3元停车费,但是购物出来后,李女士发现她的车被擦伤了。于是,她找商场协商赔偿问题。

  21日下午,李女士与家人一起到中央百货大楼购物。购物前,她将才买了两个多月的新车“标志307”停在中央百货大楼外的停车场。18时许,李女士到停车场开车时发现,她的爱车头部被严重擦伤。询问看车的人,李女士得到的回答却是不知道。

  李女士立即报警。同时,她的姐姐拨打了汽车修理厂的电话。没过多久,修理厂的几名修理工开车来到现场,经过他们的估算,要将李女士的车修好,需要花费1100元钱。

  在警方的协助下,李女士看到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16时26分,一辆白色面包车将她的车擦伤,但却看不到白色面包车的车牌。警方告诉李女士,这件事应该先协商解决。李女士也咨询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她,既然是交费停车,那就应该首先追究停车场的责任。

  由于该停车场是商场的停车场,于是李女士便与商场的一名经理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了3个多小时,终于达成协议:商场赔偿李女士700元的损失,剩下的400元修理费则由李女士自己承担。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邵志强律师说:“李女士既然交了停车费,那么她和商场之间就已经形成了有偿保管服务合同关系。作为保管人的商场,应当负责李女士的车在保管期间不受损坏。既然李女士的车在停车场内被擦伤,商场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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