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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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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
  建筑方不能按期交工怎么办

  西工某房地产开发商问: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里约定了完工日期。但约定日期已过,这家建筑公司还没有完成约定工作量。无法交工致使我们不能正常开发和使用,请问能否解除这份施工合同?如果可以,建筑公司该如何承担责任?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鲁辉律师答复:你所询问的这些问题涉及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在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支持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种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从该解释第八条(二)项中可知,如果建筑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你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但还要催告建筑公司尽快完工,并给其一个合理的期限,这个合理的期限要根据你们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施工环境和条件等方面的因素来综合确定,如此期限过后,建筑公司仍未能及时完工的,你公司可依法解除合同。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该解释第十条也有明确规定:“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所以,你公司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没经评估就过户是否合法

  涧西区刘女士问:某公司(非国有)欠我110万元,其用其房产折价抵债,我们双方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且用以抵债的房产也已过户到了我的名下。后该公司反悔诉至法院,说该房产没经评估程序,故要求返还房产,请问其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大进律师许现伟答: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你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首先,你和该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所签订的清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其次,该公司非国有企业,处置财产前不需要经过法定的价格评估。但是,你所得的房产同获得二手房一样,需在办理房产证前进行评估,以便足额缴纳各项税费。该价格评估程序不对你们的合同产生影响,只是为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而设的程序性规定。

  单位福利房算不算共有财产

  洛龙区谢先生问:按国家政策我购买我单位福利房一套,现妻子欲与我离婚,并想要该房产,请问她能否获得该套房屋?

  大进律师许现伟答:你反映的情况有些不太清楚,应分两种情况看待。假若房改时你们已经结婚,或者你妻子也参与到你单位的房改中,那么该房子属于你们双方共同所有。法院在处理时会分三种情况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价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假若房改时你还未与现在的妻子结婚,那么该房产属于你单独所有。  

  是否可以多次购买经济适用房  

  涧西区李先生问:我想把原来的经济适用房卖掉,然后再买一套,或者以我妻子的名义再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请问是否允许?

  大进律师邵志强答:这涉及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相关政策法律问题。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因此要逐步参与改革过去那种行政福利分配住房的作法。

  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都有一定的政策性优惠,这种优惠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根据相关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住房。以上这些政策精神体现了分配方面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有的人牟取私利。所以,你们已经享受过一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待遇,就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房了。

  温馨提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将于每周六9:00~12:00,在九都路涧河桥东星河国际16楼举行“楼市面对面”大型法律义务咨询活动,欢迎参加。

  (以上回答内容仅供参考。您可拨打本栏目楼市热线13403793354咨询,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lsrx888@163.com咨询。)

  本刊记者 宋玉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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