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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水电燃气价格 将实行居民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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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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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水电燃气价格 将实行居民类价格
从10月1日起执行,每年可望减轻 学校负担约35亿元 
  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6日介绍,从10月1日起,我国将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实行居民类价格。这项措施每年可望减轻学校负担约35亿元。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日前下发的《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价格优惠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享受上述优惠价格的学校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

  《通知》要求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

  《通知》敦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尽快将上述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未及时贯彻落实上述政策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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