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陪审团日前作出决定,要求给一名女性高达610万美元的赔偿。该妇女在某家麦当劳快餐店的办公室被强迫脱衣搜身。(10月7日中新网报道)
在美国,像这种对于人身、精神损害的高额赔偿案例并非绝无仅有。1999年4月,美国俄勒冈州的一个法庭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向大烟草公司“万宝路”索赔的案件,陪审团最终裁定“万宝路”和消费者本人都有“疏忽”,对死亡事件各负50%的责任,法官判“万宝路”支付16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和79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共约8100万美元。
同样是搜身事件,近年来在中国也大量出现,但是我们的消费者所获取的赔偿却极低。一些案件根本就没有走上法庭,双方仅仅是私下了结,例如南京市一名70多岁的老太太在某超市遭到搜身,最终脱得只剩内衣,但这一事件以超市道歉和象征性赔偿而告终;而走上法庭的案件,法庭所判决的数额也相当低,去年北京一位83岁的老太太在超市遭搜身,最终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我所收集的案例中,仅有一件2005年发生在沈阳的少女遭搜身的案件,法院判决超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在我国,只是近些年来才在民事领域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和国家赔偿领域并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深圳法院曾经对一位强奸受害者作出过精神赔偿的判决,被二审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并且,即使在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是极低的,通常不会高于5万元人民币。在沈阳少女搜身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但二审法院改判为1万元。而在美国,人们认为对于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理所当然的,甚至这种赔偿是无价的,动辄以百万、千万美元计。
所谓惩罚性的赔偿,是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意在防范加害人以后再作出类似的行为。比如在麦当劳搜身案中,这位女性得到的610万美元的赔偿是由“500万美元的惩罚性损失赔偿及11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组成,惩罚性赔偿居然是对她实际精神损害补偿的近5倍,这足以让麦当劳快餐店再遇到类似的事件时谨慎从事了。但这种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法律中却没有。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在民事诉讼中保留陪审团的极少数国家之一。陪审团在这种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以普通人的思维,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倾向于惩罚那些依仗财势而欺凌消费者的大财团。这相对于理性的职业法官的判决来说,受害人更容易获取高额赔偿。
理解610万美元“搜身赔偿”背后的问题,可以给我们带来启示,有利于先进的法治理念的引入,比如重视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等。今后,我们也许不可能出现610万美元“搜身赔偿”,但至少不会让一个在超市蒙羞的消费者仅仅得到数千元的赔偿。如果无法对超市形成震慑,超市搜身便会肆无忌惮。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