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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5年,被告人刘朝敏在担任商丘市委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负责商丘市委市政府搬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承建商丘市委办公大楼的建筑商——商丘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志军(另案处理)所送现金共计28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刘朝敏已退出全部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