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 (记者 张旭东 刘铮) 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关注。那么,什么是财产性收入,这背后蕴藏着什么含义?对这个涉及居民收入统计的术语,新华社记者连线了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的专家。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住户处处长陈小龙表示,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潜力很大。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投资渠道的拓宽,百姓财富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在这几年增速非常快。预计2007年的增速会更快。“财产性收入快速提升,将是一个大趋势”。
据介绍,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陈小龙说,现在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约占70%;财产性收入占比在2%左右。
测算来看,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0多元。“虽然基数小,但是发展潜力很大。”陈小龙说,“拿这两年来说,相比上一年度,2005年增幅为19.7%,2006年增幅为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