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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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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执行玩“离婚” 水落石出终“现形”
记者 邓德洪 通讯员 闫红文 申文娟
  为逃避执行,夫妻俩玩“离婚”,但玩到最后,他们不得不在事实面前乖乖交出执行款。近日,老城区人民法院历经一年多的时间,终于依法执结了这起涉案总金额上百万元的大案。

  以“离婚”为名提出执行异议

  去年7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建设工程合同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韦某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99万余元,另一被告洛阳××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期限内,两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至去年8月18日,经原告韦某申请,本案的一审法院——老城区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分几次从洛阳××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中扣划了半数执行款,但主债务人张某却一直避而不见,拒不执行判决。去年10月9日,法院只好依法将张某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以敦促其“现身”。

  没想到,案外人张某之妻次日就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声称她已与张某“离婚”,并提交了两人2003年3月6日的“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发证机关为“河南省民政厅”)。按照该“离婚证”上载明的协议,张某名下的4处房产和1辆轿车均归张妻及其儿女所有,故其要求法院解除对该处房产的查封。

  几天后,法院通知本案各当事人就此召开听证会,但张某夫妇均未如期到庭。后来,此案因再审而不得不中止执行。

  听证时冒出第二份“离婚证”

  今年5月14日,法院再次召开听证会,然而张某依然没有露面。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天张妻到庭后,竟然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她和张某2002年8月6日的“离婚证”(发证机关为“伊川县民政局”)。张妻承认:先前提交的“离婚证”是伪造的,以后一份“离婚证”为准。

  为慎重起见,3天后,执行人员到伊川县民政局核查该“离婚证”的真伪。经查,该局并无张某夫妇的离婚登记和备案,而依据规定,这种“离婚”,法律不予认可。

  据此,法院于6月22日依法驳回了张妻的执行异议,并决定对张某的一处房产依法拍卖或变卖处理。

  张妻随即又向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申诉,而且还补充了伊川县某镇民政所工作人员赵某、某村村委会出具的“离婚证言”。

  依据张妻的申诉及“离婚证言”,检察院于7月11日向法院提出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不当,要求法院予以纠正。此后,针对张某夫妇是否已经离婚,法检两院一直存在不同意见,而本案执行也再次陷入了僵局。

  法检两院联查破解“执行难”

  这起少见的“执行难”案件,引起了市政法委等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关领导责令法院必须尽快执结此案。

  9月7日,经老城区政法委协调,法检两院共同对案外证人赵某进行调查。赵某表示:是他在2002年8月为张某夫妇办理的“离婚证”,当时只有他一人在场,没有其他工作人员。但当调查人员向赵某出示张妻提供的2002年8月6日的“离婚证”(盖有“伊川县民政局”公章)让他辨认时,赵某却明确表示该“离婚证”不是他填写的,同时,他又不能说明二人的离婚登记和档案的下落,也提供不出其他相关证明。

  另查明:截至调查时,张某的4处房产所有权人仍登记为张某,中间没有发生过产权转移;就在去年1月6日,张某还曾以其中一处房产抵押贷款28万元。

  根据全面调查的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夫妇并未离婚,故驳回其执行异议并无不妥。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张某有能力执行而故意转移财产,就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而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赵某,则因出具不真实的证言而涉嫌构成共犯。据此,法院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求依法追究张某与赵某的刑事责任。

  慑于法律的威严,张某与洛阳××工程公司近日将剩余执行款及利息全部履行。至此,这起历时一年多、涉案总金额上百万元的“执行难”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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