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女士问:我在某企业已连续工作了10年,想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却说我是临时工,不符合签订此类合同的条件,这种说法对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谢亮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当符合法定情形时,劳动者也可单方要求订立此类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你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来,随着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全面推行,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与农民工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身份界限。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都属于合同工。因此,就本案来讲,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