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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纠纷案 房客缘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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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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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房租纠纷案 房客缘何败诉
记者 邓德洪 通讯员 杨波
  在洛阳租房经商的湖南人许智强,这两个月来一直很郁闷。因为,在此前与房东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他一审败诉了。

  “明明是房东要违约涨房租,而我依约交房租被拒绝,怎么到了最后,我倒成了逾期拒交房租的违约人,被判决与房东解约并限期腾房呢?”直到昨日,老许还觉得自己败得挺“冤”。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事发突然

  收交房租起冲突

  老许是湖南人,来洛阳10多年了,一直在经营橡胶制品。

  2005年6月30日,经人介绍,老许与洛阳人王大忠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王大忠位于唐宫东路小区一门面房出租给他使用,期限为2005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每季度租金8500元,每季度前先交租金,后用房;如他逾期交纳租金1个月以上,或拖欠各项费用达2000元以上,老王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一签订,双方便开始履行。10天后,老许就把自己的生意挪到这一门面房,正式开张经营。此后1年多,他每次都能按时交纳房租,双方一直相安无事。

  但到去年12月31日,事情突然起了变化。老许说,那天,老王来到他的商店,要求“每年房租上涨2万元”。对此,他坚决不同意,要求按合同履行,并拿出8500元要交今年第一季度的房租。但老王拒绝接收,称不同意涨房租就请他腾房。争执了半天,老王还是没有收下他的房租,双方不欢而散。

  老许说,到今年1月初,老王再次来商店收房租。他拿出8500元,但老王依旧不收,还是要求涨房租,而他则坚持按合同履行,双方就此陷入了僵局。

  “既然我要开门做生意,就不可能不愿交房租,这个道理再简单不过了。”老许颇为无奈地说。他后来又多次打电话给老王,要求继续按合同交房租,但每次都遭到拒绝。

  法庭争辩

  房客为何不交房租

  让老许意想不到的是,事情僵持到今年3月8日,老王突然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老许从今年1月起,拒不交纳房租已超过1个月,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责令被告支付从今年1月至将来实际腾房之日所欠房租,按每季度8500元计算。

  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老许非常意外,也有点儿担心,但他很快就对打赢这场官司充满了信心,甚至相信自己“百分之百能赢”,连代理律师他都决定不请了,因为他找到了两个证人——一个是他的顾客,一个是附近商户。

  按照老许的说法,在老王两次来店里提出“涨房租”一事时,这两个证人分别都在现场,可以证明自己两次都是“依约交租被拒”,而不是“无故逾期拒交”。

  今年4月5日,本案首次开庭审理。

  当天,就在老许很自信地带着两个证人到庭应诉时,事情才真的让他大吃一惊:作为原告的老王,竟然也找来了两个证人,出庭证明自己曾分别两次“与王大忠一起到许智强商店讨要房租”,而老许两次均“以无钱为由,要求缓交”或“拒绝支付”。

  在法庭辩论阶段,老许和老王开始了激烈争辩,争议的焦点自然而然地集中到了一个问题上——老许为何未支付今年第一季度的房租?对此,双方各持己见,互相指责对方,且均对对方的两个证人提出了异议,坚称“从未在现场见过”。

  一审判决

  解约腾房补房租

  虽然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双方争执较大,这一原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不从6月6日起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后,老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在2个多月内经3次开庭审理,方才审结此案。

  8月24日,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许智强未交房租的时间已超过1个月,达到了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对其未交房租的抗辩理由不能认定,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门面房腾空交还给原告王大忠,并于腾房之日补交相应房租,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830元。

  判决理由

  房客举证不充分

  既然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说法,而且均有两个证人出庭作证,那么,为何法院对老许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定,而作出了上述判决呢?

  老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情,判断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双方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的事实难以认定的,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具体到本案中,关于双方争议的被告未交房租的原因,双方均申请两个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无法判断哪一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更大,而双方对于被告未交房租的事实没有异议,所以,应由被告对其主张的未交房租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举证不充分,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面对一审判决,老许表示强烈不服,已于9月3日提起上诉。目前,他还在苦等二审开庭。“说实话,到将来终审时,我的证人证言能否起到证明作用,我心里也没有一点儿把握……”老许坦言。

  法官建议

  规避风险有妙方

  在本案一审审结后,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法律注重的是证据,而老许输就输在“不能有效证明自己是依约交租而被拒”,所以,即便他所说属实,也不得不吃下这个“哑巴亏”。

  日常生活中存在各种租赁关系,一旦发生租赁矛盾,很多承租人都可能面临出租人拒收租金的尴尬。那么,承租人如何才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规避相关风险呢?

  对此,主审法官提出了三个建议:一是通过邮局或银行,向出租人的单位、住址或银行账户汇寄租金,保留汇寄单作为证据;二是利用法律上的一种“提存”办法,向公证处提出申请,以公证处的名义存入租金,并及时告知出租人,之后由公证处代为支付租金;三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工作人员陪同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并对全过程予以公证。

  (文中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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