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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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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坚持以人为本 又体现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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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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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坚持以人为本 又体现公平原则
——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的有关内容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存在问题:第76条规定不够具体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法律第76条体现的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的立法思想,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但是,社会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时有反映,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要求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明确。”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

  立法依据:第76条源于民法通则

  为什么根据现行法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要多承担责任?有关专家表示,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到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行人而言,是高速运输工具,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要承担多一些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法律修正案草案是否确定80%、60%、40%和10%这些具体的比例,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把具体比例写入法律;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应进行原则规定,不应出现比例数字。”有关专家表示,“修正案草案明确具体比例,有利于法律的具体操作。如果作原则规定,可能还要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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