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是日前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这一草案获得通过成为法律并实施后,假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的行政处罚,不管当事人在多长时间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对其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都不能超过100元。(本报昨日A11版报道)
高额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相信人们并不陌生,许多离奇的事情常常让人哭笑不得。据报道,2006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部门查获一辆小吊车,发现该车已超过报废期限,并且在1992年购车后从来没有缴过任何交通规费。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该吊车应缴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缴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
无独有偶。北京一位张先生就因未交纳100元罚款而被要求交纳2808元的违章罚款滞纳金——相当于罚款数额的28倍。
然而,这种被高额滞纳金困扰的事情却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电费、电话费、网络服务费、车辆养路费、养老保险、物业管理费等等,并且,征收滞纳金还都有相关的法规或规章作依据。
诚然,征收滞纳金是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手段,依法征收本无可厚非。但“天价滞纳金”又的确让人难以接受。那么,滞纳金和罚款的比例定为多少才比较公平、合理?滞纳金的标准都是谁定的?有什么依据?
据报道,很多征收滞纳金的规定都是由国家部委自行制定的,且大都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缺少必要的听证程序,完全属于“自家说了算”。如,养路费依据1991年原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电话费依据原邮电部于1998年制定的《关于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电费依据原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
相信全国人大此次审议的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的规定,会从根本上对天价滞纳金予以规范,既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能起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符玉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