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律师法和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4号、第75号、第76号、第77号主席令,公布了上述法律。
据悉,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律师法分别从2008年4月1日、6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注重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28日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民诉法修改决定将申请执行期间确定为2年
28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申请执行的期间明确为2年。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于今年6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草案一审稿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3年。”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太长,建议缩短。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修改决定将其确定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修改决定同时明确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特别规定了这样的新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此外,在这部法律中还明确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等。
节约能源法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