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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原则通过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草案)》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免收取暖费。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用户室内温度的检测,具体办法由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