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称“敦煌第一贪”的甘肃省敦煌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原副主任龚开成(因贪污受贿近500万元已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之妻张红,一年半前在其丈夫落网后携巨额赃款潜逃,被办案机关通缉。近日,张红在兰州落网并被押解回敦煌执行逮捕。(11月5日《兰州晨报》报道)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张红在丈夫落网后,竟携巨额赃款“失踪”,想做一只“各自飞”的“自由鸟”,这无疑是枉费心机。
“拿的要送回来,吃的要吐出来”,为了最大限度地打击腐败犯罪行为,追回腐败犯罪所得乃是天经地义之事。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将腐败犯罪行为人的贪污受贿所得、礼金及“来源不明”的财产视做“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如果犯罪行为人将赃款赃物转移或转换为其他的财产形态(如赃款的投资所得、赃物因升值的收益等),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就“高抬贵手”了。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应当没收的犯罪所得有三种表现形态:即替代收益、混合收益和利益收益。对照《公约》关于没收对象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没收范围显然过于狭窄了。
为了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我们有必要参照《公约》对我国相关法律作相应的修改,以便更好地开展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追回腐败犯罪所得。这样一来,像贪官老婆携赃款外逃、想做“自由鸟”之类的痴心妄想才能被彻底粉碎! (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