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孟山 实习生 赵尚)
物业公司和业主这对服务和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有时候闹得沸沸扬扬,而有时他们选择捍卫自己利益的手段时,却往往因为过于简单,使得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这不,高新区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物业纠纷。
“眼看着就要供暖了,可是物业公司就是不收我们家的取暖费!”于女士非常生气地说。说到原因,她提起半年前的一件事。今年2月,于女士家那辆买回来不到半年的电动车丢失了。当时小区的存车棚早已建成却一直没有启用,一些业主只好把电动车放在楼下。于女士认为,正是因为物业公司所管理的车棚没有开放,才使他们这些业主无法在固定的场所存放电动车,最终导致电动车丢失,对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她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物业公司却拒绝了她的要求。从那以后,于女士一家再也没有向物业公司缴纳过物业管理费。
本月7日,物业公司开始陆续向业主收取本年度的采暖费。可当于女士带着钱来到物业公司的时候,物业公司却以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收取于女士的采暖费,拒绝给其供暖,并说于女士补缴所有拖欠的物业费之后,他们才肯代收。距离城市供暖时间很近了,于女士感到既生气又着急,不知道到底该怎么办。
就以上事实,记者咨询了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的张永胜律师。张律师说,于女士丢车在先,对于此事,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以他们双方所签订的物业合同为依据。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停放在小区内的所有车辆,物业公司有看管责任,一旦发生丢失后,物业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物业公司就应该履约。如果是因为小区车棚未能正常投入使用,电动车无固定停放场所并导致丢失的情况发生,那么业主应该视情况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实在无法协商,就应当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对赔偿责任作出适当的裁定,而不应该采取拒缴物业管理费的办法进行抵制。
张律师说,遭到业主拒缴物业费的情况,物业公司也应该采用诉讼的手段,通过正常的程序进行追讨。物业公司采用拒收采暖费的办法来刁难业主,似乎也不够明智。张律师希望双方能放弃对抗,平静地坐下来进行协商,以便化解矛盾。